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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减速带设施致害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3-11-03   查看次数:44次

摘要:减速带作为安装在道路上常见用于降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速度的交通设施,一般设置在公路道口、工矿企业、学校、住宅小区等人流相对密集、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路段,本质属性是交通安全设施。近年来随着减速带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以其为代表的交通设施违规设置、缺损致人损害的案例频有发生。

案例援引:2022年9月,李某及其女马某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该部门未对设置于工学院附近某路段的减速带尽到警告标志、合理审查和维修义务,导致马某(原告李某的丈夫)在骑行电动车经过该减速带时受到颠簸而摔倒,导致肋骨骨折及头部出血,随即住院治疗,后不治身亡。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没有就道路缺陷、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具体的规定。但是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的侵权责任,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类减速带致害的法律实践中,道路交通设施造成的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认、是否应当类推适用该条款的过错推定原则、责任主体应对侵权风险应采取的措施值得商榷。

一、根据减速带性质、设置单位确定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对减速标线做出规定:"减速标线为白色反光虚线,根据设置位置的不同,可以是单虚线,双虚线和重复三次,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应减速慢行,设于主线收费广场、出口匝道适当位置。减速标线应按以下原则配置:使车辆通过各标线间隔的时间大致相等,以利于行驶速度逐步降下来。”而根据我国现行公路、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公路及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的要求。故,普遍分布的弧形障碍式减速带也只能参照此规范定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附录中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分类做出规定:"类别:修复养护;定义: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具体作业内容:“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中规定了责任主体:3、重点路段精细防护。近三年发生过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临水临崖等路侧险要路段增设或完善警告标志、减速设施、路侧护栏。(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结合以上规定,减速带为交通安全设施,减速带的设置审批、修复、养护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回归到本案,受害人受害地段处于施工工地门口,减速带的设置,经了解系工地施工方为防止危害的发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同意后设置。故,审批、建设单位是减速带的设置和维修责任主体。因此,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二、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具有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由于减速带隶属于道路安全设施,故批准设置、维修管护的三类责任主体有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关于物件致损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中阐明"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等”都属于构筑物范畴。道路既然属于构筑物范围,则道路上的附属设施也包含在构筑物围内,然适用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此种规定不妥,要求道路管护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疑增加了其举证负担,极大增加管理成本。特别是在不能从道路运营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过重的责任或许有些强人所难。

笔者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有合理性。首先,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道路管理者亦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按照侵权责任法理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是因疏忽或者轻信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心理状态。诸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道路管护者的管理警示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过错。其次,道路管护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符合“保护被侵权人为核心”的立法思路。与被侵权口的生命健康等权益相比较,要求道路管护者定期巡查及修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持完好、安全从而保障交通秩序,更节约社会成本,体现公平公正。再次,该类规定并不过分加重道路管护者的责任。《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都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即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可以看出,立法本意采纳的是“义务违反说”,即道路管护者的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只要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标准尽到法定义务即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推定其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过错推定责任案件中,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其遭受损害结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联。被告则需证明对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其不存在过错。在该减速带致损案件中,减速带的设置、维护单位要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尽到安全维修、警示防护等管理义务。

案例: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1791号案件。

原告方近亲属华某驾驶轻型箱式货车与停车在齐河停车区入口匝道行车道内的王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华某交通事故受伤死亡、车辆损坏。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服务区匝道入口处,某高速服务区公司作为服务区的直接管理企业,应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路面状况的巡查,确保匝道畅通安全,但其并未充分举证证实其尽到了上述规定的义务。根据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原告一方总损失的20%。

四、道路管护部门及企业的应对建议

除车辆和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及附属设施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日益增加。道路管理部门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应当防患于未然。通过上述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应对道路及附属设施致损案件中索赔风险的建议。

(一)、严格依法审批设置。设置道路安全设施应严格遵守审批流程,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障碍式减速带的技术标准,规范设置的场所、数量和程序。

(二)、尽职履行管护义务。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事故多发路段,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就相应的路面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排查、维修。例如,针对道路中的陡坡路段、急弯路段,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注意安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上述路段设置视频监控,对事故发生进行溯源、存证。

(三)、积极证明已尽义务。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公平原则判定道路管理部门承担部分责任,这就要求责任主体将定期检查、维修的工作留存记录,积极证明已经尽到巡查和养护义务。

(四)、针对索赔的应诉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设施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一般会寻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并将事故认定结果作为关键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此类诉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针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责任主体如果认为该类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重点从形式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事故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等方面提出反对意见,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庭审中进行证据质证等推翻其效力。

2、针对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事故主体认定是否准确,对于法院未查明的主体可以申请追加为被告;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正确,重点关注受害人是否存在饮酒、超速、车辆自身问题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3、索赔数额是否于法有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按照实际损失和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结语: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逻辑,判定某主体对某事项承担责任,前提是该主体对该事项存在某种法定或者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道路交通设施致人损害案件中,道路管护主体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法定的管理义务。当未尽到或不能证明已尽该义务时,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建议道路管护部门尽职做好公路管理外,也要积极应对损害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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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撰写:张羽阳

排版制作:贾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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