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学术视界

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职业信誉,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浅谈数字遗产的继承

时间:2022-10-19 浏览:2715次

浅谈数字遗产的继承

  

互联网飞速发展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时间越来越长从淘宝购物到微博发表自己的观点上传照片短视频,在互联网上积累下许多数字财产。社交账号即属于数字财产的一种,在人们去世后,这些数字财产如何处理、如何继承就成了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在我国,目前对数字遗产的定性及保护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际中,无法妥善处理该问题,给司法实际带来极大的困境。探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有利于解决这一法律漏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能加强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

数字遗产包括互联网上的文字、图片、声音、账号密码、虚拟货币等,都具有其特定的价值。本文介绍了数字遗产的基础理论问题,及我国在数字遗产继承中面临的问题。随后探讨了国外数字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及实践,从而探求对我国的启示。在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尝试构建我国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

 

关键词:个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制度构建

 

 

 

 

 

 

 

 

 


1  

互联网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人们利用社交通讯软件沟通交流,利用网络游戏愉悦身心,随着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时间的不断增长,人们在互联网上留下越来越多的痕迹信息,积累了许多的数字财产。在人们去世后,这些财产是否能够继承便成了一大难题。然而,我国个人数字遗产的继承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司法实际中,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数字遗产的相关问题,从数字遗产的概念界定、特征等方面开始探析,分析我国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在研究国外数字遗产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上寻找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对我国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第一部分研究数字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数字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部分探讨我国目前个人数字遗产继承实践存在的实际困难,从理论、立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探讨。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国外的数字遗产立法现状,从联合国、美国等国家入手借以寻求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一部分试图构建我国的个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为我国的数字遗产制度建设提供立法建议。

2数字遗产的基础理论

中国互联网是世界第一大网。我国自从1994年获准接入世界互联网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虽发展时间比国外一些国家短,但整体规模发展快速,现网民人数和联网区域均为为世界第一。

2.1 数字遗产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关于数字遗产遗产继承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关于数字遗产的定义,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关于数字遗产的定义,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

广义上来说,数字遗产指人类的一种独特资源,这种资源由人类特有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组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数字遗产的相关定义做了表述,这一表述规定在2003年通过的《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我国学术界关于数字遗产的定义大多从狭义出发。分析各位学者的观点,概括出以下数字遗产的共同点:(1)具有一定经济价值。(2)一般遗产的共同特征,如死亡时遗留。(3)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互联网为载体。

本文所探讨的数字遗产为个人数字遗产,为狭义的数字遗产,在总结概括各位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为数字遗产做以下定义:数字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以数字媒体为载体储存在互联网中的个人合法财产。

2.2 数字遗产的特征

1)无形性

无形性是数字遗产的重要特征,一般遗产都有实物为支撑,而数字遗产是以数字媒体为载体储存在互联网之中,必须依托互联网存在,人无法触摸,具有无形性。数字遗产的无形性使得数字遗产必须在网络的环境下才能为人所用,数字遗产如网络账户等通常存在于特定的服务器之中,这一特性也使得数字遗产相比一般实体遗产不易被破坏,更易储存。

2)价值性

数字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数字遗产的源头是数字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原因是其主体在数字遗产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并投入大量经济成本,因而数字遗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一观点在学界得到普遍认同。在张戈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其主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处分该财产,并在一定条件下为自己带来经济效益。作为一种网络虚拟物品,一般玩家需要投入一定时间和必要的费用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游戏装备,所以虚拟游戏装备应当属于一种无形的数字财产,其应受到法律保护。数字遗产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具有不同的价值,应对其分类保护。

3)秘密性

数字遗产的另一个重要特性是秘密性。数字遗产储存在互联网中,这与一般遗产容易查询的特征大为不同。在各大应用注册时,用户必须同意勾选隐私条款,此类隐私条款通常包括获得访问手机部分功能的权限,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微信、网络邮箱账户必须有特定的账号密码才能查看。此类内容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在我国,现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这些涉及隐私的部分是否应该成为数字遗产无条件继承还需要研究探讨。在数字遗产的继承中,要正确处理继承和隐私的关系,既要让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又要让被继承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2.3 数字遗产的分类

由于数字遗产的不同于一般遗产的特殊特征,法律上对于数字遗产及其分类没有明确定义。数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数字财产的形式、种类和规模不断增加。学术界关于数字遗产的分类也是观点众多。在分析概括学术界关于数字遗产的观点后发现学术界关于数字遗产的分类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数字遗产分为几类从而把握数字遗产的范围。如刘智慧教授主张把数字遗产分为三类。另外还有学者将数字遗产分为五类,分类更加详细。然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使数字遗产的种类必然会不断增多,这样列举的方式就无法穷尽数字遗产的类型,无法满足司法实际需要。

学术界还有依据“通道——内容”的区分原则划分数字遗产的理论,如梅夏英,许可认为应从“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两个概念认识数字遗产的范围,从而对其分类。 “通道”就是一个账户或者网站地址,通常由用户通过一定方式注册所得。而基于账号存储的电子数据为“虚拟资产”。这种分类方式有效突破了数字遗产种类的限制,并且分类探讨利于充分保护。

笔者认为依据“通道——内容”的区分原则较为科学,便于理解并且能适应数字遗产类型的拓展。基于该原则,笔者认为数字遗产应该依照账号及依托账号所产生的资产分为两类。一、账号类数字遗产,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分为社交账号、电子邮箱账号、游戏账号等;二、基于账号产生的数字遗产,这种数字遗产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中,例如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游戏中的装备、网络域名指向的网站等。账号类数字遗产由网络运营商提供,个人只需自主申请即可。而基于账号类并且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的数字遗产中用户投入了大量时间和劳动成本。将数字遗产分为这两类,一方面可以应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数字遗产形式,另一方面便于大众的理解。

3我国数字遗产继承存在的障碍与问题

3.1 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问题

关于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这是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问题的主要体现。关于数字遗产的财产属性,学术界大多学者认可数字遗产的财产价值,认为数字遗产属于财产的一种,应对其合理保护。但对于数字财产主体的权利属性有大量不同意见,目前主要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观点。

以游戏装备为例,知识产权说认为“玩家对游戏装备享有知识产权,原因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了独创性劳动,花费了时间和精力。”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备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玩家通过一定规则操作即可得到相同的游戏装备,显然不具有独占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即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有一定期限,然而游戏装备的期限却不同,在玩家注册获得装备时,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相关协议规定其使用期限,通常分为一定时间或者永久,这与知识产权的法定期限显然不同。因此,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物品虽具有无形性特征,却不具独占性和时间性,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另一种观点是债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个人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时,通常两方主体之间会订立相关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用户所需的各种服务由网络运营商提供,为了得到这种服务,用户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网络用户对数字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债权。

物权说认为“数字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应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内。”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表现形式不断增加,传统物权法视角下“物”的概念己经不能穷尽应当由物权法调整的客体。《民法典》第525条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权利主体。该条法律就是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拟制物的体现,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中。因此可以借鉴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规定,将数字财产视为一种特殊的物,视为一种虚拟物,从而将数字财产归为物权的客体。依照物权的保护规则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

总结概括上述观点,笔者更为赞同物权说的观点,将数字财产认定为物权客体的观点较为合理,数字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债权客体不符合相关权利的基本特征。物权说认为数字财产具有价值,且可支配,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这样界定数字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属性有利于明确对其的保护规则,更好的保护权利人利益。

3.2 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问题

数字遗产的立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不完善。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开始施行于一九八五年,距今已有三十五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杨立新教授表示在制定《继承法》时,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如计划经济的影响及当时中国人民处于普遍贫穷的状态使得《继承法》具有许多缺陷和漏洞,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水平普遍提高,其已经无法适应目前遗产归属和流动的需要。数字遗产似乎可以归类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包括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中。但仅依靠这一不明确的条文处理案件,势必会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在,难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个人的数字遗产无法有效继承,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个人数字遗产与普通遗产的差异性明显,如果对其不加以立法,很难处理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数字遗产纠纷,因此必须探求相关立法,对实际中的各种问题细化,完善立法,构建科学完备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体系。

3.3 数字遗产继承的司法问题 

1)数字遗产的价值评估难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财产价值评估机构及相应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数字财产的价值评估一般都是通过案件当事人获得利益的多少再结合其交易价格作出判断。然而随着网络市场的发展,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价值会随着游戏的运营及玩家数量不断变化。另外数字财产对网络平台有极大的依附性,网络平台存续时间长,数字财产价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如果网络平台存续时间短,其价值会不断降低甚至消失。

2)现实操作难,成本高昂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互联网中所储存的资源数据很容易意外损毁,例如因为黑客攻击等发生丢失,即使一小部分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但大部分数据的恢复面临很高的技术难题,难以恢复,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会受到永久破坏。另外,由于技术手段的制约,开展数字财产继承工作面临许多技术难题,从确认数字遗产到完整提取,再到确定数字遗产继承者的身份,最后合理分配数字遗产,中间充满许多技术难题。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困境。

4国外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4.1 国外数字遗产继承立法现状

4.1.1 联合国

世界上最早对数字遗产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为《保存数字遗产宪章》,这一法律文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其认为,保护数字遗产的目的是保证公众可以一直使用它。世界数字遗产正面临紧迫的危险,包括可能消失和丧失传播能力,出现这种危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为数字遗产提供载体的软硬件的损毁,维护和保存数字遗产的花费巨大,另外相关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何妥善保存的方法不明确,缺乏数字遗产保护相关立法。数字遗产是构建未来社会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知识价值和文化价值,但许多相关问题正威胁着数字遗产的保存。同时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来保护数字遗产。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首次指出数字遗产的重要价值,而现在各国的法律规定无法处理该类问题,无法适应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带来的社会巨变,指出利用数字遗产将为世界提供更多文化交流传播的机会,认识到数字遗产面临损毁甚至消失消失的危险。不管是为了当代人还是人类的后代,保护数字遗产是全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世界各国对于数字遗产的关注,加速了各国的立法活动。

4.1.2 美国

迄今为止最具有代表性的数字遗产继承案例发生在美国。该案例是针对个人社交账号,在当时引起极大轰动。最终法院判决为后来的相关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最终法院判决网络运营商可以不必提供用户的账号密码,但需要将用户账号内的部分信息刻录在 CD 盘上交给用户家属。

在该案之后,美国法学界开始密切关注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2014年联邦统一州法委员会出台了《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作为一部示范法,它没有强制力,但毕竟它在国家整体层面对数字资产的继承做出了全面的回应,将在很大程度影响各州的相关立法,因此该法的公布受到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之后不久,特拉华州颁布了全美第一部较为完善、全面的关于数字遗产保护的法律文件, 20148月通过的《数字访问和数字账户授权访问法》。该法律详细规定了数字遗产的继承主体和范围等。该法律对数字遗产的相关规定在全美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影响巨大。

4.1.3 德国

在德国,法律规定数字遗产与一般财产的性质相同,其继承按照一般财产的继承规则继承。当数字财产的财产价值得到相应机构认定后,在被继承者死亡后十年内,这些数字财产将受到法律保护。在德国曾发生首例数字遗产相关案件,该案是针对脸书账户继承权的诉讼,在当时引起极大的影响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网络协议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对 “数字遗产”不应该区别对待。作为子女监护人,其父母有权知道未成年子女的网络活动信息。

4.2 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借鉴其他国家立法

分析其他国家关于数字遗产的立法,寻找其中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规范。从联合国的整体规定到其他国家的相应规定,各国对数字遗产的重要性越来越予以认可。许多国家对数字遗产继承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包括如何确认继承人,继承的范围等。我们也应构建本国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对数字遗产的价值予以认可,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中,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过程中的个人数字遗产权利提供保障。

2)结合我国实际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比外国起步晚,但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具有许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司法实际,因地制宜,结合已经发生的相关案例及法院判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体系。

5我国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的构建

5.1明确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及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该法条的基础上,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的确认。但关于数字遗产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继承法》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明确规定,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及继承的范围。

5.1.1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

数字遗产具有价值性,具有财产价值或特殊的精神价值。当前我国《民法典》第1222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范围,能够合法得到继承。从对遗产的定义来看,遗产的特征包括:主体、价值性、合法性。关于主体,数字遗产的定义与一般遗产的定义主体相同。关于数字遗产的价值性前文已有所论述,那只要数字遗产具有合法性,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数字遗产即可纳入“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之中,受到继承法的保护。

5.1.2 数字遗产继承的范围

根据上文对数字遗产的定义,可以发现数字遗产需要符合以下特点:合法性、主体、价值性。可以被继承的数字财产必须要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法手段取得的数字财产不能视为用户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被继承的对象。

根据上文所述的数字遗产分类,数字遗产应该依照账号及依托账号所产生的资产分为两类,账号类数字遗产和基于账号产生的数字遗产。基于此分类,能将现在存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数字遗产形式囊括其中。数字遗产继承的范围也应从这两类来确定。

隐私问题是数字遗产继承中必定会出现的一大难题,学界大多学者认为涉及隐私的数字财产不能被继承。数字遗产中牵涉被继承人隐私的部分,不能被继承。现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在发布信息时普遍设置公开选项,以微信为例,微信在发朋友圈时有 “仅自己可见”、“所有朋友可见”、 “选中的朋友可见”、“选中的朋友不可见”等选项,选择“仅自己可见”的内容视为用户的隐私内容,不宜被继承;“所有朋友可见”内容可以认定为是用户默认的非隐私内容,可以继承;但针对分类为“选中的朋友可见” 、“选中的朋友不可见”的内容,用户已经设置了隐私公开选项,应尊重其意愿,依据划定的范围选择继承。

综上,数字遗产继承的范围要排除不合法的财产及涉计用户隐私的财产,其他合法且主体明确的数字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都可被继承,受相关法律保护。

5.2构建数字遗产价值评估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数字遗产纠纷的一大难题就是缺乏统一的数字遗产评估机制,数字遗产的价值难以确定,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因为经济利益的对立,会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由网络运营商或者用户提供数字遗产价值机制,难以得到用户的信服。因此笔者建议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于其不涉及相关利益,处于相对中立的立场,其对数字遗产的价值评估容易得到用户及运营商的信服。

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受粉丝数、阅读量等因素影响。第三方评估平台清博指数以WCI指数评估公众号的价值,WCI指数综合“整体传播力”、“篇均传播力”、“头条传播力”、“峰值传播力”四个维度进行评价,将日均阅读数,篇均阅读数,最高阅读数等指标综合评价,借此评估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构建评估机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技术要素,综合评估。

应当以国家监管部门为主导,在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下,举办听证会等,构建确定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价格浮动标准,划定一定范围,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但必须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该浮动标准应随市场供求及其他各类影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以真正明确数字遗产的价值。对第三方主体的资格需要严格管理,采取严格的准入机制及申请核准制度,建立追责制度,明确评估错误的责任及相关处理措施。在划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第三方评估主体再根据相应的具体规则对数字遗产的价值予以确定,但相关规则及定价流程必须保持透明公开。

5.3 数字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1119条具体规定了遗产的分割方式,并规定了不易分割的遗产的处理方式。但是由于数字遗产的无形性等特性,需要有更细化的规定。

一、账号类数字遗产。通常来说,账号的使用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当继承人为一人时,则由该人继承。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则需要细化规定。针对涉及人格利益的账号如电子邮箱、微博账号、微信账号等,可由多人共同持有该账号,以便登录缅怀;针对涉及财产利益型账号如微信公众号等,在继承人中选择能够充分利用该财产,发挥其经济效益,让其未来经济价值最大化的继承人继承,而对其他继承人补偿一定的差价。

二、基于账号产生并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的数字遗产。如果该遗产不可分割,如游戏装备,按照账号类数字遗产的分割规则处理。如果为涉及人格利益的遗产,比如照片、短视频等,可以让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具体规则需要参照前文所述涉及隐私的处理方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其内容进行复制,从而让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

5.4无人继承数字遗产的处理

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针对数字遗产统一收归国有或集体的做法过于笼统,应该对其作出特殊的更为细化的规定。

数字遗产具有无形性、秘密性、价值性等不同于一般遗产的特征,对互联网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因此,不能完全按照一般遗产的规定处理。对待不同种类的无人继承数字遗产,应作出不同的规定。

笔者建议建立相关机构处理无人继承数字遗产问题。在我国,公民去世后,需在一定期限内注销户口,该机构即可与公安部门管理系统相对接,在接收到公民死亡信息时,妥善查找及处理其相关数字遗产,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如认定为无人继承的数字遗产,则通知相关运营商处理。针对普通账号类,通常指不具有经济价值或价值较低的账号,运营商可以删除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痕迹,在这之后,运营商可以回收该账号并通过一定规则分配给用户使用。但回收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相关机构认定为无人继承账号后,运营商可回收处理。针对具有较高价值的的数字遗产,包括较高价值的公众号、游戏装备等,可由运营商拍卖处理,获得价金在扣除一定比例后上交国库。这样既能妥善处理无人继承数字遗产的问题,又能激发运营商的积极性,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保护数字遗产。

【作者简介】朱鹏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沧海团队 沧海报道 沧海论坛 沧海荟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