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人口年龄结构中“高龄化”现象逐渐凸显。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人口达14.1亿,出生人口较2019年减少260万,下降18%,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3.5%,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到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10年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量明显高于前一个10年,呈现出老龄化、少子化、不婚化等新特征新趋势。基于我国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性、代际公平性的初衷,退休人口增加,意味着全社会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更多,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职工退休实行审批制,分为三个步骤:用人单位申请、职工签字同意、社保部门审批,职工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手续。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为职工申请退休手续的办理,没有及时申办审批手续而导致职工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职工不配合办理,导致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职工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会存在三种责任承担方式:
(一)因职工个人无法自行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申办审批手续导致职工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是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职工对于具有企业申报审批具有配合义务,如果因其个人原因不配合导致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自己是损失的承担主体;
(三)社保部门在审批退休过程中如果存在失误导致职务延迟退休,社保部门是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企业是否存在延期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的情况
在考虑企业是否具有赔偿责任时,因为企业是与职工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首先需要考虑企业延迟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企业为职工延迟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退休金赔偿纠纷,系损害赔偿之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1]。
其次需要考虑如何计算期间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同时参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因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就应当为职工申报退休,并保证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至实际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证上记载的退休时间为损失月份×第一次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为损失赔偿数额[2]。
三、职工是否存在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
因为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在申请手续上签字,在职工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才能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若职工不配合企业办理,导致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在认定损失赔偿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3]。
四、当地社保部门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制度是否健全
我国职工退休目前实行的是审批制,当地社保部门对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具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在工作中的失误造成职工存在延期退休的情形,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其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明,人民法院不予采信[2]。
五、结语
我国职工退休实行审批制,在职工手续办理过程中,有用人单位申请、职工签字同意和社保部门审批三个环节,因此,如果发生职工退休手续的延期办理,应当由哪方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根据延期的原因具体分析。
参考资料: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提字第402-1号
[2]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3民终1328号
[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再45号
【作者简介】金婷,中共党员,河北农业大学法律研究生在读,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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