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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问题的浅析

时间:2022-09-28 浏览:2868次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问题的浅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经济贸易的互联互通,依托其经济和科技优势,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为公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其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也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其背后巨大的利润空间滋生了大量的走私犯罪,而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中,对此类新兴的走私犯罪模式规制尚且存在漏洞,对新型经济模式规制力度不足,适用时通常还需要援引相关行政法规,其自身的规定尚不足够完善和明确,本文将解构跨境电子商务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和认定方法,对刑法走私犯罪的理论体系完善理论进行讨论。

关键词: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认定难点完善建议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产生背景

当今社会,随着世界经济互联互通程度不断提高,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进步和发展,趋向多元化,逐渐与公众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入国家战略层面,其影响力和重要性在不断增加。可以说,跨境电子商务对促进购物国际化便捷化和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此同时,也为走私犯罪提供了土壤,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很大便利。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毫无疑问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适用其相关规定,然而在传统的走私货物、物品罪规制的相关犯罪行为中,伴随着利用互联网走私逃税、网络刷单等新兴走私犯罪的违法犯罪案例的不断增长,由于网络平台监管困难、走私问题界限不清、认定困难且标准不统一等原因,传统的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监管方法很难全面规制,新型犯罪又具有与传统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同的特点,司法认定方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法律对此类犯罪预防和打击力度弱,其背后暗藏的法律滞后性、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二、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立法现状

跨境电商领域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行为比较普遍,本质上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仍然适用此项罪名,然而因为加入了网络、跨境等因素,其查获难度增大且获刑案例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规范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罚处罚和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蚂蚁搬家”式走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001年和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均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做了细化规定,也对其数额做了详细的解释,《海关法》对货物、物品做了区分。对于跨境电商走私,因为加入了电子商务这一新要素,具有了碎片化、高频次、低货值的特征,但是其基本的构成要件并未改变,仍然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尽管如此,传统的海关法和刑法规定无法完全适应和规制增加了新元素的走私犯罪,尚且存在一定的漏洞。

三、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行为类型

1、伪报瞒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了走私犯罪案件中伪报瞒报这一行为类型,并对如何认定做了规定,简单来说,这其中分为瞒报和伪报,瞒报型走私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逃避海关监管为目的,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时,隐瞒瞒报进出口货物的部分真实情况,与伪报走私货物犯罪相比,瞒报的犯罪特点主要在于故意隐瞒进出口走私货物的部分真实情况,而伪报则强调隐瞒进出口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从概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两者有着重合之处,广义上的伪报行为包容了瞒报行为,均是为了达到少缴税款或不交税款的目的。

2、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刷单”。刷单走私主要就是指国内外保税跨境进口贸易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在开展保税跨境进口贸易交易时,通过非法交易手段购买真实客户资料或者非法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来进行制作虚假的保税订单而进行非法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已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隐私权。之后直接进行客户申报销售进口的保税货物,再另行报价出售或卖给非保税跨境贸易电商电子服务平台的真实客户顾客。行为人在借助国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方式零售和伪装进口相关商品时,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作虚假进口资料和不实信息在多个国际跨境电子贸易商务平台上直接制造虚假的进口订单,将本来应以普通贸易进口形式直接进口的跨境相关进口货物都经过整改,变成了零售和伪装的贸易形式后再转换而成为以跨境电商服务零售的进口方式直接进口,伪造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单”信息从而使其在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构成“三单一致”,走私犯罪者从而可以通过运用各种退税监管技术漏洞,享受并得到相关税收的更多优惠及更加便捷化的退税通关流程。在类似的刷单或者走私的违法行为过程中,不法分子为了有效利用我们国家高效便民的商品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和在国际网络上非法进行商品交易的买卖双方身份资讯不对称等便利特点,借用非法分子收集获取到的公民身份资讯相关信息来作为主要手段,来骗取伪造或者间接冒充实际卖卖商品的一线消费者,通过这种大规模非法刷取虚假商品订单的非法方式,套货直接销售商品到保税区,再高价直接转售相关服务给实际的市场消费者,以此方式为主要手段通过偷逃商品贸易税和关税,赚取巨额暴利,大大冲击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公民隐私权,不利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和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在实际案例中,走私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相配合、多种走私行为相结合,通过伪报瞒报和刷单等手段叠加,达到逃税目的,犯罪流程和手段更加复杂,而且通常是有完整的流程链条,监管难度更大。

四、跨境电商领域走私犯罪的遏制和预防

(一)社会手段规制建议

当今社会,公众对于海外代购的需求大,且跨境电商企业所获利润空间巨大,因此跨境电商领域的走私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再加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平台走私的新型犯罪更加具有科技性和隐蔽性,实践中更加难以规制,犯罪者更加猖獗。如果想要从源上规制,那么可以首先提高公众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知,有的人可能不知道这其中涉及违法犯罪,例如对于前些年经典的空姐走私代购案,可能还有很多人会惊讶只是帮忙从国外带些东西,为何会触及刑事犯罪现实中还有留学生做代购,有的甚至放弃学业专职做代购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走私犯罪者和购买者对走私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后果认识不足,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也可能是普法宣传力度不到位。笔者建议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加大媒体和政府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制止走私犯罪的发生,利用官网、微博、抖音、快手、公众号等推送宣传走私犯罪的后果和危害,在进出境口岸张贴警示标语,提高公众认知

(二)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法律监管体系

1、健全行政法规监管体系。在原有的规范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地明确申报与纳税义务的主体,界定纳税义务人与申报义务人概念,防止错位情况发生。另外基于目前国内我国小额跨境购物电商商品交易额低、总量少的实际现状,可以积极主动探索和研究构建一套小额跨境贸易商品监督进口申报通关制度,例如2014年3月上海海关正式发布的2016年上海海关关于对出口中国(不含上海)地区跨境商品电商上海自由贸易经济试验区商品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通关服务的新模式进行实施的文件相关政策公告,允许我国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凭借海关核放单据经通关审核放行后再在其商品规定的通关时间和受理期限内对其商品进行集中进口申报,这样的申报模式减轻了企业负担,解决了申报难、手续办理时间长等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笔者认为行政法规的监管需要和刑法有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条文相衔接,形成完善的体系,从入境的监督检查到违法犯罪的惩处,都要做到衔接一致,防止监管的失真失效。

2、优化刑事体系法律规定。在走私罪的体系分类方面,现行刑法的走私罪的具体罪名是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对于走私行为的类型并未全面考虑,而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都以走私行为为标准构建走私犯罪的刑罚体系,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对瞒骗型走私犯罪均规定得极为具体和细致,将瞒骗型走私作为走私犯罪行为类型之一,能够有效弥补跨境电商发展导致当前刑法处罚打击瞒骗型走私行为乏力的局面,此种分类标准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简介】张代妍,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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